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莊育伯
劉美秀 被告 黃鉦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經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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