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馬海霞 訴訟代理人 李季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財團法人陽│中國信託商│││││001│光社會福利│業銀行龍江│105年4月11日│12,500元│HA0000000│││基金會│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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