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89號聲請人 鄭陳秀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淑玲 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陳報 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姓名,並檢具戶籍謄本及同意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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