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七號
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
丙○○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住台中市○○路○段○○○號一一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說容~B法官陳宗賢~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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