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0號原告 沈瑛偉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香港商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Broadcast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李寶安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並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二、本件涉訟之當事人,原告為我國籍之自然人,其住居所設在我國;被告則為香港註冊登記之法人。另本件依原告所起訴之事實,係主張原告係〈tvbs.com〉之域名註冊人,被告委任我國謝樹藝律師向香港的ADNDRC(Asian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Center,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申訴,經ADNDRC的行政專家組依據UDRP(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統一域名紛爭解決政策)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作成專家決定書,決定將〈tvbs.com〉域名移轉給被告。原告不服,依據UDRP第4條第k項於收到決定10日內向具有有效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本訴。本件被告為外國法人,因原告註冊的〈tvbs.com〉域名使用權遭被告侵害,而原告是以TheVacationBacchicStudio之名義註冊〈tvbs.com〉,地址是「桃園縣中壢市○○街○○號0樓」,原告也是在上開地址架設主機使用系爭域名,所以,是原告在我國使用系爭域名的權利,遭受侵害,或是被告認為原告在我國有視為侵害其商標權之行為,故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因此,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應有國際管轄權。再者,系爭決定判定將系爭域名移轉給被告之理由,其中之一是認為原告使用的系爭域名與被告在臺灣註冊的tvbs商標權相同致生混淆誤認之虞,且該爭議亦涉及原告是否有將著名商標之文字作為網域名稱之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故此應屬於依商標法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爰聲明確認被告有權請求排除或禁止原告使用〈tvbs.com〉域名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查被告係所設立之香港註冊登記法人,具涉外因素,故本件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雖無關於國際管轄權之規定,惟依據該法第1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兩造既對本件中華民國法院管轄權有所爭執,應依法庭地法即類推適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決定中華民國法院對本件有無管轄權。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之「普通審判籍」,係以被告在現實世界中之住所、居所、公務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等為具體判斷標準,倘涉外網域名稱紛爭之被告在現實世界中設有住所、居所、公務所、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等,自得類推適用上述條文以決定系爭案件之「國際管轄權」。另我國民事訴訟法亦規定「特別審判籍」,係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事件,得向某法院起訴之情形,即法院對於被告僅就法律規定之特定案件有管轄權。故除專屬管轄外,僅規定得由某地之法院管轄,並不排斥普通管轄法院。此特別審判籍設計之意旨在於兼顧原告與被告兩造當事人之利益、調查證據之便捷及訴訟進行之便利,與普通審判籍之立法意旨為保護被告利益有所不同,然特別審判籍並不排斥普通審判籍,系爭案件(除專屬管轄外)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者擇一,而為管轄之競合。本件關於涉外網域名稱之紛爭,於網際網路虛擬世界中,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係主張原告在我國使用系爭域名的權利,遭受被告侵害,係究應如何決定管轄法院,亦即因涉外網域名稱而生爭議之特別審判籍法院,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等規定,決定系爭案件之「國際管轄權」。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
四、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普通審判籍」之規定,被告在現實世界中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香港地區,我國法院即無管轄權。再者,由於原告所主張侵權行為人即被告取得網域名稱之專用權,係被告向香港的ADNDRC(Asian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Center,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申訴,經ADNDRC的行政專家組依據UDRP(Uniform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統一域名紛爭解決政策)於103年12月11日作成專家決定書,決定將〈tvbs.com〉域名移轉給被告,香港地區的ADNDRC則成為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一部處所,屬於侵權行為一部實行行為之範疇,香港地區的ADNDRC所在地之法院便才有國際管轄權。此外,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使用系爭域名的權利,主因係加害人即被告向香港地區ADNDRC申訴,經ADNDRC的行政專家組依據UDRP於103年12月11日作成專家決定書,決定將〈tvbs.com〉域名移轉給被告,香港地區ADNDRC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一部處所,屬於侵權行為一部實行行為之射程範圍,職是該爭議之侵權行為地位於香港地區,非在我國地域。原告另稱被告認為原告在我國有視為侵害其商標權之行為,故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云云,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例著有明文。查本件並非被告主張原告侵害被告於我國註冊之商標而涉訟,而係原告主張其在我國使用系爭域名的權利,遭受被告侵害涉訟,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認定侵權行為地,即被告因向香港的ADNDRC申訴作成專家決定書,決定將〈tvbs.com〉域名移轉給被告,香港地區的ADNDRC則成為侵權行為地,原告所稱侵權行為地在我國云云,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所註冊的〈tvbs.com〉域名使用權遭被告侵害,起訴聲明確認被告有權請求排除或禁止原告使用〈tvbs.com〉域名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本院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規定,對於本件均無國際管轄權,且又不能移於有管轄權之香港地區法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