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店補字第850號原告 楊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彥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許容慈(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