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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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上訴人 張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三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3,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8,1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