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易企業有限公司吳宥閒林禾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⑴110年2月31日是否有誤?(2月無3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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