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720號債權人 張連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瑞峯 、 簡楷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支票票號KB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