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王義龍 被告 蔡名翔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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