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 許惠姿
許惠雅 許峯哲 許富欽 楊蔡 受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被告 王俊欽新鋐資源回收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被告 吳鴻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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