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林淑貝
丁哲聖 丁郁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妡䭲(更名為 林淑秋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⑴、原告林淑貝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935
萬3007.3元及美金5萬2027元【美金折合新臺幣為159萬51
47.82元,匯率以原告108年6月28日起訴日之1:30.66計算】,共計為新臺幣1094萬8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聲明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360元。
⑵、原告丁哲聖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19
萬3682元及美金890元【美金折合新臺幣為2萬7287.4元,匯率以原告108年6月28日起訴日之1:30.66計算】,共計為新臺幣122萬0969元,是聲明第2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
⑶、原告丁郁盈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0萬1750元,是聲明第3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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