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章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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