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 王建皓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固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