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竹秩字第34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葉俊辰 被移送人 林立偉 被移送人 陳藤斌 被移送人 張維軒 被移送人 江彥槿 被移送人 林星佑 被移送人 黃晨瑋 被移送人 陳奕豪 被移送人 藍溢翔 被移送人 鄭健隆 被移送人 謝侑辰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107年度秩字第34號」更正為「107年度竹秩字第3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案號有所漏繕,核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