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 王原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王國峰
王明潭 王陳麗嬌 王阿文 王瑞勝 謝玉 王文彬 王怡詩 王珊珊 王明順 王國安 周王謹 王淑玲 李王銀里 王銀盆 蔡 王銀寶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