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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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25號聲請人 王文豪 代理人 許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60、2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一:100年度除字第3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王文豪│臺灣土地銀│100年8月3日│358,900元│WYAA0000000││││行萬華分行││││└──┴───┴─────┴──────┴─────┴──────┘┌────────────────────────────────┐│附表二:100年度除字第3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王文豪│臺灣土地銀│100年8月5日│385,600元│WYAA0000000││││行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