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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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承恩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