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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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紘瑜 即 許顯裕 即 城佑 土木包工業、 洪惠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洪惠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洪惠玲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洪惠玲」或「洪蕙玲」)?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