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58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羅注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
在苗栗縣○○鎮○○路與光復路口,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又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亦
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隨卷外放),屬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及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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