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許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5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
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
(下同)199,497元。2、未收利息:0元。3、利息計算:(1
)給付期限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5
月10日起至95年6月5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按
契約書第3條)。(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6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按契約第7條及銀行法47條之1第2項)。4、
帳務管理費:0元(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條,被告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95年6月6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狀請判決如主
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不良債權業已讓與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並請求被告如依規址無法送達,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各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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