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67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公司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
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請併為補正:①正確訴之聲明。②請求10萬元金額之
正確明細項目及法律上依據、請求權基礎。③主張與被告間
之勞僱糾紛之內容(兩造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如已終止,
係何時由何人以何方式終止。)。④請依各項主張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影本(包括受僱於被告之證明、何時如何離職之證
明)。⑤原告任職被告公司起迄日時間及相關證明影本。⑥
陳報被告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正確住居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