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安貝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玲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5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1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705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1,705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2月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
但被告並未依約付款。本院依原告所提之協議書(被告確認
本件貨款金額及承諾還款)、出貨單,認原告依兩造間之買
賣契約,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並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