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282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聲請狀塗改處,未蓋有聲請人之印章,請重新謄寫一份正確之聲請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附更正後繕本二份。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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