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三八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九十八年度)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1號假扣押裁定,曾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3382號提存事件,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為擔保後,向該院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上開債券業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請求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3382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