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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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7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
㈠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