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6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㈠壹佰柒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㈡捌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七零七㈡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