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複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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