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