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應就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