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債務人乙○○對被繼承人 陳秀英 之財產為限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4年度 繼雲 字第325號函一件為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