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 蘇淑鳳 被告 張憲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尚不足38,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同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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