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原告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凃明德
高榮志 陳國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上訴人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700元(計算式:30,700+3,000=33,700),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0,7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為3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又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道歉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0,550元(計算式:46,050+4,500=50,55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