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江忠信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且其書狀就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尚欠明瞭,亦未提出本件處分書(函)、訴願決定等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補正書狀、本件處分書(函)、爭議審定或訴願決定等相關資料到院,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補正書狀、處分書(函)、爭議審定或訴願決定等相關資料到院,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