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之
107年4月9日履行完畢,惟扣案之海洛因(檢驗前淨重
0.026公克,檢驗後淨重0.01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年度毒偵字第554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26公克,檢驗後淨重0.01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1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
106年度毒偵字第554號卷第32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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