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抗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2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抗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5日110年度簡抗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請再審,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為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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