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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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7號聲明人 江裕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4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江裕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抗告狀」內雖記載其聲明不服之案號為「107台刑(主六)字第289號」,惟依其「抗告狀」內所記載之意旨,係對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李錦樑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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