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江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