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義務辯護人 謝信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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