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林丹淇
林育立
郭金惠 共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淑英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吳明宗張守邦歐秋蘭鄭文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 鄭國樑張清標許書昇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及對其全體繼承人均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含存證信函暨其郵件回執)。
三、對債務人鄭文全、楊淑英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含存證信函暨其郵件回執,需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四、本件抵押權全部標的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64筆土地之附表,附表請依土地謄本次序一一列明土地地號、應有部分、原設定義務人及現所有權人)。
五、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六、敘明本件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經查得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經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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