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聲請人 張正杰 (即 張金水 之繼承人)
陳張淑娟 (即張金水之繼承人)
張淑娜 (即張金水之繼承人)
張淑嫈 (即張金水之繼承人)
張瑞明 (即張金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 陳妙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人全體向警察局報案之證明單「正」本。(由於系爭本票係全體聲請人共同繼承,報案證明單之報案內容應載明由全體聲請人共同報案意旨,若無法由全體聲請人共同聲請,可出具委託書委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報案,並於報案內容載明受委任報案之意旨)。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