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ONGOENWEERAPONG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0年6月11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7,68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L&ECO.,LTD,非本件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再查該紙本票復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故聲請人既非合法之執票人,則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