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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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聲請人 周三仁 相對人 朱文賓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58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3月6日│17,300元│98年4月6日│98年4月7日│AB121165││├──┼───────────┼─────────┼───────────┼───────────┼────────┼──┤│002│98年3月7日│20,000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8日│AB121049││├──┼───────────┼─────────┼───────────┼───────────┼────────┼──┤│003│98年3月10日│25,4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1日│AB121504││├──┼───────────┼─────────┼───────────┼───────────┼────────┼──┤│004│98年3月10日│19,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1日│AB121449││├──┼───────────┼─────────┼───────────┼───────────┼────────┼──┤│005│98年3月13日│17,200元│98年4月13日│98年4月14日│AB121770││├──┼───────────┼─────────┼───────────┼───────────┼────────┼──┤│006│98年3月14日│24,400元│98年4月14日│98年4月15日│AB121763││├──┼───────────┼─────────┼───────────┼───────────┼────────┼──┤│007│98年3月15日│9,8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6日│AB121591││├──┼───────────┼─────────┼───────────┼───────────┼────────┼──┤│008│98年3月16日│9,800元│98年4月16日│98年4月17日│AB121696││├──┼───────────┼─────────┼───────────┼───────────┼────────┼──┤│009│98年3月19日│35,400元│98年4月19日│98年4月20日│AB121819││├──┼───────────┼─────────┼───────────┼───────────┼────────┼──┤│010│98年3月20日│20,750元│98年4月20日│98年4月21日│AB121884││├──┼───────────┼─────────┼───────────┼───────────┼────────┼──┤│011│98年3月23日│25,500元│98年4月23日│98年4月24日│AB122026││├──┼───────────┼─────────┼───────────┼───────────┼────────┼──┤│012│98年3月23日│19,900元│98年4月23日│98年4月24日│AB121979││├──┼───────────┼─────────┼───────────┼───────────┼────────┼──┤│013│98年3月25日│19,900元│98年4月25日│98年4月26日│AB122069││├──┼───────────┼─────────┼───────────┼───────────┼────────┼──┤│014│98年3月26日│67,200元│98年4月26日│98年4月27日│AB122169││├──┼───────────┼─────────┼───────────┼───────────┼────────┼──┤│015│98年3月28日│21,800元│98年4月28日│98年4月29日│AB122266││└──┴───────────┴─────────┴───────────┴───────────┴────────┴──┘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