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陳加恩 法定代理人 盧月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李得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51,703元,嗣以民國(下同)103年10月7日送達本院之民事擴張聲明狀擴張為3,163,852元(見本案卷第36頁),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2,383元,扣除已繳之18,424元,尚應補繳13,959元,是本院於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並曉諭逾期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見本案卷第4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