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00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林忠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30日│108月6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234│108度偵字第15268號│108度偵字第22866號│││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96│108年度簡字第1348│108年度簡字第1573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96│108年度簡字第1348│108年度簡字第1573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8日│108年12月9日│109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2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