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3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木樹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32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單),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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