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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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梅吉忠 相對人 楊俊龍
魯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夫妻,婚姻關係現存續中,且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而聲請人前以鈞院96年度促字第28665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於相對人楊俊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楊俊龍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經鈞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核發101年度司執三字第24754號債權憑證予聲請人,且相對人楊俊龍目前已無其他具有實益可供執行之財產。現為避免相對人楊俊龍藉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楊俊龍之戶籍謄本、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本院101年度司執三字第24754號債權憑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在卷足憑,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相對人楊俊龍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47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卷宗核對無誤,與聲請人所述均無不符。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因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亦已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婚後既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俊龍又已聲請強制執行而債權未受清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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