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3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木樹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明異議,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石有為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