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547號聲請人 賴李寶貴
賴顯榮 賴獻堂 賴顯來 賴春秀 賴春蓮 李林幼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賴美足 於民國101年1月9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於同年10月12日具狀拋棄繼承,未據提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之釋明,本院於同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未依限補正。其拋棄繼承顯逾3個月之除斥期間。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