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47號

原告 蘇晉儀

被告 李宥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9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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